2009年1月20日,欧盟颁布了《物质和混合物(配制品)的分类、标签和包装法规》(Classification,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Substances and Mixtures,CLP,第1272/2008号法规)。CLP法规也是全球统一的分类与标签系统在欧盟的具体体现。该法规的实施标志着除了REACH法规以外,企业也需要按照CLP法规要求对物质或配制品进行重新分类、标签、包装和通报,才能投放到欧盟市场,实行对欧贸易。根据CLP法规第4条,如果物质和混合物(配制品)不符合CLP法规要求,将不能投放欧盟市场。 CLP法规实施范围涵盖了化学品(包括物质和混合物)的生产和使用环节,杀虫剂和植物保护产品都在其涵盖范围内。几乎所有可能有危害的物质和混合物,都受CLP法规的管辖。CLP法规统一了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、标签和包装的规则,责成企业对其物质和混合物进行分类,并通报相关情况,在附件中制定了欧盟达成一致的统一分类物质和混合物列表,建立了涵盖企业通报和达成一致分类情况的分类和标签目录。 CLP法规适用对象主要有欧洲市场相关的制造商、进口商、下游用户(包括配剂师/二次进口商)、分销商(包括零售商)。企业的义务包括:①根据CLP法规对将投入市场的化学品进行分类、标签和包装,标签中应包括物质或混合物供应商的详细信息、物质或混合物的数量、危害象形图、信号词、危险说明、适当的防范说明以及补充信息。②提供并传递符合CLP法规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(Sp),份关于化学品组分信息、理化参数、燃爆性能、毒性、环境危害性、安全使用方式、存储条件、泄漏应急处理、运输法规要求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。③了解与投入市场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相关的科学和技术进展情况,及时向该国主管当局提交变化信息,更新分类和标签。④当物质或混合物被分类为危险物质或含有已被分类的危险物质时,物质或混合物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需要向ECHA通报其分类和标签,通报中应包含通报者的详细信息、物质的详细信息、根据CLP标准的分类、指定浓度限制、M因子及其说明、标签元素。⑤收集、提供并保存供应的化学品至少10年内的所有分类和标签相关信息。 |